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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内河液货船作业中围油栏布设的海事监管要

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25号)正式施行替代了原11号令,新的规定特别调整了对围油栏布设的工作要求,对船舶总吨的要求调整为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将11号令中主体为船舶调整为港口、码头、装卸站,将11号令中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不再做要求,此外还对供油作业例外的陈述和把污染危害性货物调整为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由上述的调整可见,对需要布设围油栏船舶的要求提高了,提出了对港口、码头、装卸站的主体责任和取消海事备案后的主体单位自我管理能力的要求。在新的规定下,如何更好地做到内河液货船的围油栏布设监管,是值得我们海事管理机构深入思考和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内河液货船围油栏布设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1、内河水域码头与取水口距离较近,需要特别重视防污染工作。内河水域相对于海洋水域,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内河水域众多的取水口就说明了这一道理,因此内河水域产生的污染事故,对民生的影响更为直接。以长江沿线的江阴港为例,如果江阴某码头在液货船装卸作业时,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了泄露,如果未能及时做好防污染应急工作,未布设围油栏等有效措施,将会影响到江阴几个取水口的水质,进而影响到无锡、常州居民的饮用水问题。如果处置还不及时,有毒有害液体顺江而下,进而就会影响到下游的张家港等地的饮用水同样出现问题。所以相对于海洋中的污染来说,做好内河防污染工作的责任来的更加直观和重大,因此预防污染中的有效办法围油栏布设就需要特别引起重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不仅是执法机关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也是作业单位和船舶、人员需要引起重视的重要内容。

  2、个别港口、码头、装卸站与船舶两者之间尚未适应围油栏布设主体责任转换。25号令相对于11号令来说,调整了围油栏布设工作的主体责任人,由原来的船舶变成了港口、码头、装卸站。虽然经过海事机构在法规实施前的宣贯,但在一开始的过渡阶段,责任主体的变换,由于港口、码头、装卸站政策落实不及时、管理工作不到位、布设单位和人员的协调、市场经济等各方面原因,仍会给船岸双方带来新的形式和态度转变,进而影响围油栏布设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取消了作业前围油栏布设的备案制度,也对港口、码头、装卸站能否承担责任,主动认真的自觉开展该项工作提出了要求,同时也需要码头对哪些品种需要布设围油栏哪些品种无需布设围油栏进行分门别类,按照作业船舶作业量的大小也要进行筛选,例如长江里就是作业量300吨以上,但供油作业无需布设,总结起来,就是港口、码头、装卸站要熟读法规,自觉认真的落实,尽快承担起主体责任。

  3、围油栏布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目前还不够完善。虽然25号令中规定了使用围油栏的条件,但没有对围油栏的具体铺设、及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各海事局根据各自管辖区域情况,制定了各自的规则,执法标准不统一,这就很容易造成对围油栏监管管理上的松懈和麻痹,成为安全管理的一个潜在的危险源。各港航单位作业前也没有根据布设区域的特点制定相关的布设规则和布设标准,使得现场布设工作人员“随意”布设,造成围油栏不布设或者布设形同虚设,一旦出现泄露事故,污染物将很快随着潮长潮落,迅速扩散至周边水域,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如果作业期间,围油栏布设的比较规范,对于泄露初期或小型泄露事故控制起到很大的作用,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力量的救援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损失。

  4、围油栏布设单位软硬件方面还存在不足,影响布设效果。新法规实施后,港口、码头、装卸站是选择自己布设围油栏还是与围油栏布设公司合作,形式上不作要求,但是不管是那种布设单位,在软硬件上都有可能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一,围油栏尊龙凯时老旧,疏于维护保养。经现场检查发现,很多布设单位使用的围油栏作业结束后现场工作人员直接拉至铺设的船舶的主甲板上面或放在港池里,风吹日光,年久失修,多处出现破损,存在多处安全隐患;二,布设单位人员重视程度不够,流于形式。很多单位没有充分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认为只要给船舶布设了就可以,但有的是作业开始了才布设,还有所布设的围油栏存在缺口,扭绞,形同虚设,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对海事监管内河液货船围油栏布设的管理建议

  1、根据法律法规,完善指导意见,统一管理标准。25号令第四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因此,海事机构不仅要认真做好围油栏布设监管工作,还应积极提出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按照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及完善围油栏布设的指导意见,形成统一的管理标准,对围油栏布设时间、布设品种、围油栏之间相互连接、投放、拖带、展开、回收和储存、围油栏维护保养等给出具体要求,促进海事执法标准化、正规化。

  2、做好对主体单位的法规宣贯,提升船方的安全意识。25号令第三条规定,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因此海事机构应尽力做好预防预控工作,熟读法律法规,将新法规中关于围油栏规定的内容和精髓广泛的对各港口、码头、装卸站进行宣贯,强化港口、码头、装卸站的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积极将围油栏布设工作管理正规化,从船舶靠泊到装卸作业,再到完货离泊,形成一整套的体系和流程,严格执行每一步的要求,防范于未然。同时也需要在对船岸界面以及防污染措施的现场检查时,对船舶提出要求,不能因为法规的调整,认为围油栏布设工作与船方无关,需要更加重视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工作,避免因为推诿、双方均不尽责等原因,造成污染事故的发生。船岸双方共同努力,尽职尽责,互相监督配合,才能更好的建立起污染防线。

  3、提升执法业务能力,运用先进执法手段。25号令的制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海事负责危防工作执法人员,需不断提升业务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常见货物的是否需要布设围油栏,熟悉常见货物的污染应急处置方法等,在有了这些业务能力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开展执法活动,更好的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船岸双方做好围油栏布设工作。同时,可以依靠先进的执法手段,CCTV、海事通、业务平台等,及时有效地了解靠泊船的货物品种、作业数量、作业项目等信息,查看现场围油栏布设情况,提升监管效率,覆盖监管面积,实现海事现代化。

  4、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先纠后罚,引起港航单位重视。25号令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违反25号令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如果发现港口、码头、装卸站未尽到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布设围油栏的情况,应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围油栏布设工作就是为了预防船舶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污染,如果港口、码头、装卸站置若罔闻,不顾造成水域环境污染风险的存在,不仅是对海事执法工作的不配合,也是对内河水域民生问题的不负责,理当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在业内引起重视,让隐患不再,风险消除。海事机构需要以严格监管服务港航企业,以大局意识站稳立场,服务人民,奉献社会,推进海事革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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